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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主办

西藏作家协会简介

来源:36365 |   2007年01月05日12:57

西藏作协基本情况

西藏作家协会正式于1981年10月,系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西藏作家协会成立时定名为“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西藏分会”。1982年10月更名为“中国作家协会西藏分会”。1987年10月再次更名为“西藏作家协会”。

西藏作家协会自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此,召开过五次西藏作家代表大会。先后发展了近400多名本会会员和60多名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由于西藏干部的工作调动、轮换、离退休回内地等各种因素,本会现有会员146人,藏族和其它少数民族作家102人,占会员人数的69%;中国作家协会会员49人,占会员人数的33%;女性会员33人,占会员人数的22%;西藏作协会员藏文创作作家45人,作协会员平均年龄41.5岁;西藏作协主席团成员为9人,平均年龄为51.3岁。总体来说,这是一支以藏族作家为主体的、年轻的作家队伍。

目前西藏作协在中国作家协会中担任主席团委员1名,全委会委员2名。

西藏作协第五届主席团名单

主 席:扎西达娃

副主席:吉米平阶   扎西班典   嘉措    旦巴亚尔杰   白玛娜珍(女)
      程绍武    次仁罗布   羽芊(女) 尼玛潘多(女)

西藏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藏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西藏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西藏作家协会是中国作家协会和西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西藏作家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西藏各民族作家,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全面推进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局势长治久安,与全国人民一道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贡献。

第三条 西藏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西藏作家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

第五条 西藏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践行以“爱国、团结、和谐、发展、文明”为主题的社会主义新西藏核心价值观,坚持德艺双馨,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不断提高文学作品的思想艺术水平。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加强文学理论研究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流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九条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鼓励和帮助作家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为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作出贡献。

第十条 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文学人才的成长,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十一条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尊重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鼓励少数民族作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

第十二条 巩固和扩大西藏各民族作家的大团结,增强同国内外作家的联系、交流,增进友谊,促进文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倡导会员自律,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四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兴办作家福利事业,积极帮助会员解决创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评论、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的各地市作家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时,由本会主席团确认后终止其会籍。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西藏作家协会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全区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西藏作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区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团体会员组织居住本地所属的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在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区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理事会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闭幕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区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全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以及推举的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主席团根据需要以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理事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第二十八条 本会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工作指导和西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资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西藏作家协会简称西藏作协,西藏作家协会会址设在拉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