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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主办

山西省作家协会简介

来源:36365 |   2016年09月05日16:31

山西省作家协会简称山西省作协,是中共山西省委领导下的、山西省作家与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山西省广大作家与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山西省作协前身是山西省文学工作者协会、中国作家协会山西分会。1991年,更名为山西省作家协会。

1984年9月,经中共山西省委决定,成立中共山西省作家协会党组,正厅级建制,归口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领导。

山西省作协最高机构为山西省作家协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5年召开1次,选举产生出全省委员会和常设领导机构主席团。书记处为省作协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山西省作协现有团体会员20个,个人会员2600余人,荟萃了我省文学界的人才精华。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作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组织文学评奖,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创作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进行文学理论研究,组织开展健康说理的文学评论和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的新生力量,促进文学事业的发展;反映作家的意见和要求,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

山西省作协内设办公室、人事处(含机关党委)、创作联络部、创作研究部、影视文学创作部等职能部门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分别负责协调机关工作和会务组织工作;组织作家深入生活,联系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织文学评奖和进行会员会籍管理;进行人事管理;安排作家互访、进行文学交流;负责机关党的建设等。

山西省作协主管和主办的刊物有《山西文学》、《黄河》、《山西作家》、《晋》、《中国赵树理研究》、《创作研究》等。协会下属事业单位四个,分别是山西文学院、山西文学月刊社、黄河杂志社、《名家名作》杂志社等。

为加强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山西省作协设有长篇小说委员会、中短篇小说委员会、诗歌委员会、散文委员会、报告文学委员会、影视文学委员会、文学评论委员会等7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各文学门类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及有关方面的组织联络活动。

为推动和繁荣全省文学创作,山西省作家协会设有赵树理文学奖,现已评选四届。 

山西省作家协会第六届全委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名单

(共28人)

主   席: 杜学文

副 主 席: 杨占平  张锐锋  哲 夫  吕 新  赵 瑜  蒋 韵  葛水平
        王祥夫  潞 潞  李 杜  秦 溱  晋原平  李骏虎  刘慈欣

主席团委员:王 平  王改英  王春林  王保忠  王富山  张行健  罗向东
        赵建平  侯讵望  徐大为  郭新民  鲁顺民  魏荣汉

山西省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省作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西省作家与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专业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山西省广大作家与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山西文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会在中共山西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尊重艺术规律,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最广泛地团结全省作家和文学工作者进行创造性劳动,为发展和繁荣山西文学事业,建设文化强省,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促进改革开放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山西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五条 山西省作家协会在工作和生活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提高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 本会遵循文学创作的正确规律,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鼓励精品创作;提倡多种艺术风格、文学流派、创作形式的多样化,继承和弘扬中国优秀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优秀文学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繁荣山西的文学事业。

第八条 本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积极鼓励并组织作家深入人民群众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生活之中,投身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伟大实践,鼓励作家努力学习完善自我,鼓励作家勇于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努力形成创作实践成果。

第九条 本会积极组织和推动文学批评和研究活动,开展健康说理的文学评论,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支持并切实保障学术讨论中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以促进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会努力办好刊物和文学院,通过办刊、社会联合办学和举办作家作品研讨会、读书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发现、扶持、培养文学创作、评论和编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文学人才的创作和成长,不断壮大文学创作和评论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一条 本会对优秀文学创作、文学评论成果,对做出优异成绩的作家以及文学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会广泛联系和扶持志在发展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群众文学社团,并与热心支持文学事业的社会各界发展横向联系。

第十三条 本会积极加强和推进与全国各地的文学交流,组织参观访问,加强同兄弟省、市、区作家协会与作家的友谊,并积极参与国际文学交流。

第十四条 本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完善协会管理,加强会员自律,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益,保护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1、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和数量的文学作品、文学评论和文学翻译作品者;2、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出版与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3、热心支持文学事业、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者。

全省各市文联,省直单位作家协会、文学协会等,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团体会员单位主要任务是,协助本会组织居住当地或本单位的本会会员活动。对本会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国际友人和国内知名人士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有要求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习、文学活动的权利。

本会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的一切活动以宪法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本会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会员的正当创作自由,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会会员有向本会反映本人著作权和或其他权益受到侵犯并要求得到支持和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保护、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具有较好生活、思想、艺术准备,具有创作计划而又囿于岗位工作,或者生活条件限制等实际困难,有向本会申请创作假的权利,或申请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与生活困难的权利。

第二十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形象与声誉,定期交纳会费是本会会员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该按期交纳会费,长期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行退会,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其会籍;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犯罪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时,由本会主席团会议确认后终止其会籍。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入会、退会及取消会员会籍实行公告制度。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山西省作家协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本会代表大会。如无特殊情况均应如期举行。

本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听取、审议和批准本会届度工作报告;

2、决定本会届度内的工作总方针和总任务;

3、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本会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会代表大会的个人会员代表,由居住各市的本会全体个人会员和隶属省直的本会全体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分别选举产生;本会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领导机构为山西省作家协会全省委员会。本会全省委员会由本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本会全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本会常设领导机构,或增选、罢免本会常设领导机构组成人员;

3、审议、批准本会常设领导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4、批准本会全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5、决定本会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会全省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本会常设领导机构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设领导机构为山西省作家协会主席团。本会主席团由本会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在本会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本会主席团代行日常领导职责。

本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主持召开。

本会主席团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议定重大问题;

2、向本会全省委员会提供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

3、向本会全省委员会提出增选、罢免本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动议,本会全省委员会委员变更和增补动议,并主持会议表决;

4、建立本会相关工作机构,决定组成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

5、领导执行本会全省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为书记处。书记处由书记处第一书记一人、书记处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组成人员由本会党组提名,本会主席团任命。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若干相应的工作机构。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若干由作家、评论家等专家组成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荣誉和名誉职务。获荣誉和名誉职务的具体人选,由本会主席团确定并聘请。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与团体会员保持密切联系,在文学事业发展方面,给予团体会员业务上的指导和协助。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1、财政拨款;2、本会举办的各种文化经营活动收入;3、社会赞助;4、会员会费;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用于发展文学事业的经费收入与开支,定期向本会代表大会和本会全省委员会汇报,实行经济民主、有效监督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权属于本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执行中制定的各种具体条例、办法、规定等,由本会主席团授权制定并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