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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主办

中国作家协会关于首届“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之星”申报的通知

来源:36365 |   2018年05月15日16:37

中国作家协会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新设“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之星”专项,旨在发现培养少数民族优秀中青年作家,推出少数民族文学精品力作,推动少数民族文学事业繁荣发展。该项目每两年评选一次。首届“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之星”,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7月15日截止。

一、推荐单位

1、“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之星”推荐单位为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申报者向所在地、所在行业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申报;解放军作者向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申报;中直、国直系统作者向中国作家协会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申报。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同时向部分文学期刊定向征集申报,相关推荐单位须征得作者同意。申报者可向推荐单位领取申报表格,也可从36365 (http://www.hfmrmr.com) 下载。推荐单位对申报作品进行论证、遴选后,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中国作家协会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

2、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云南、贵州、四川、甘肃、青海、湖南、湖北、延边州等上述团体会员单位报送作品各不超过4部,其他团体会员单位报送作品各不超过2部。

二、申报范围

1、申报者须为少数民族,年龄在50周岁(含)以下,本届申报者为1968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每人仅限申报一部作品,无论是否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均可申报。申报时须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作品体裁,包括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文学理论评论。每部作品字数一般不超过18万字(诗集一般不超过1500行)。不接受多体裁作品集及多人作品合集申报。

3、申报作品应为汉语和用少数民族母语创作的汉语译本作品,其中在报刊正式发表过的须占全部书稿篇幅三分之一以上(长篇文学作品或整部理论著作除外),发表过的作品标明报刊名称、刊发日期。单一体裁的个人作品合集中,近五年创作的作品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申报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并提供完整的作品文本。

四、曾入选中国作家协会其他扶持项目、且逾期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五、征集截止日期前已出版的作品,不得申报。

六、凡不符合上述四项(二、三、四、五)中任意一项者,不得申报,评审委员会将严格审核申报资格。

七、中国作家协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之星”评审委员会将对申报作品进行综合评估。评审委员会遴选出的拟入选者,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批后,在《文艺报》和36365予以公布。

八、“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之星”入选作品由中国作家协会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统一组织出版。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25号中国作家协会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

邮 编:100013

电 话:010-64489876 64489862

联系人:陈涛 郑函

 

中国作家协会

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点击下载:

“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之星”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