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文学奖评奖条例 (2018年3月6日修订)
来源:36365 | 2018年03月15日00:00
鲁迅文学奖是中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奖之一,旨在奖励优秀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的创作,奖励中外文学作品的翻译,推动中国文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鲁迅文学奖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出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优秀作品。
二、奖项设置
1、鲁迅文学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2、鲁迅文学奖设置如下奖项:中篇小说奖、短篇小说奖、报告文学奖、诗歌奖、散文杂文奖、文学理论评论奖、文学翻译奖。各奖项获奖作品不超过五篇(部)。
三、评选范围
1、 鲁迅文学奖评选体裁和门类包括:中篇小说、短篇小说(含小小说)、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诗歌(含旧体诗词、散文诗)、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文学翻译。
2、参加鲁迅文学奖评选的作品,须于评选年限内由中国大陆地区经国家批准的报纸、期刊、出版社、网站首次发表或出版,符合评选体裁、门类要求。
3、中篇小说、短篇小说,以单篇形式参评;小小说、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翻译,以成书形式参评;报告文学、文学理论评论,以成书或单篇形式参评。结集作品,出版年月前四年内创作的内容须占全书字数三分之一以上。不接受多人合集、个人多体裁合集、合译与重译作品参评。
4、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以汉语译本参评。
四、评选标准
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原则,获奖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对反映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和新时代现实生活,塑造时代新人形象,表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优秀作品,予以重点关注。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注重作品的艺术品质。推动文学创新,鼓励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
鼓励关注中国当代文学的理论评论作品。鼓励追求信、达、雅的翻译作品。
五、评选机构
1、鲁迅文学奖评奖工作在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领导下进行,按奖项分别设立评奖委员会。
2、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聘请作家、理论评论家、编辑家、翻译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担任鲁迅文学奖各奖项评奖委员会委员。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
3、鲁迅文学奖各奖项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决定。
4、设立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事务性工作。
六、评选程序
1、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制订评奖工作细则,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批准后实行。
2、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发布公告,向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及有关报刊社、出版社、网站征集参评作品。
3、申报参评的作品,经评奖办公室审核后公示。如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4、各评奖委员会委员阅读本奖项的参评作品。
5、各评奖委员会分别举行会议。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经逐轮投票,产生不超过十篇(部)提名作品。
6、提名作品公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7、各评奖委员会经充分讨论,投票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票数产生获奖作品。
8、各评奖委员会实行实名投票。产生提名作品和获奖作品的投票由国家法定公证处公证。
9、评选结果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定后统一发布,举行颁奖活动,宣布授奖词,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向获奖作品的责任编辑颁发证书。
七、评奖纪律
1、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发现此种行为,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
2、参评者及其亲属、参评作品的责任编辑及其亲属等直接关系人,不得担任各评奖委员会委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参评作品发表和出版单位的负责人、参评作品的特约编辑、参评作品所在丛书的主编,不得担任该作品参评奖项的评奖委员会委员。
3、设立纪律监察组,监督评奖工作。
八、附则
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制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