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家协会少数民族作家重点作品扶持工作条例 (2018年1月15日修订)
来源:36365 | 2018年01月15日00:00
为推动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的繁荣发展,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中国作家协会决定实施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设立专项资金,开展少数民族作家重点作品扶持工作,特制订本条例。
一、指导思想
少数民族作家重点作品扶持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增强创作活力,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学事业,促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二、组织机构
中国作家协会设立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简称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作家协会创作联络部。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少数民族作家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对申报的选题进行评估、论证。
三、工作原则
少数民族作家重点作品扶持工作遵循“分类管理、重点突出”的原则。
注重扶持反映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民族精神,促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选题。
注重扶持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表现民族特点、民族生活的题材、体裁作品的创作。
注重扶持人口较少民族作者、边远地区作者、基层作者和青年作者。
注重扶持民族语文创作和优秀作家创作。
办公室依据各年度创作状况,提出当年特定专项选题。
四、扶持方式
少数民族作家重点作品扶持工作采取以下扶持方式:
1、选题通过立项后予以一定的经费补贴。
2、对完成创作的作品,可聘请专家审读并提出修改意见。
3、对部分已完成的优秀作品进行宣传推介。
4、适宜改编为影视、戏剧剧本的作品,经作者授权后推荐给有关制作单位。
五、申报条件
1、申报者应为少数民族作者(“理论评论专项”不限)。
2、申报者应具有一定的创作实力、严谨的创作态度和较高的思想艺术追求。
3、主题健康,有较充分的生活和艺术准备,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违反民族宗教政策。
作者可依据办公室拟定的专项选题申报,亦可另行提出选题。
六、申报程序
1、少数民族作家重点作品扶持选题按年度进行申报。申报开始前,办公室发布征集通知和专项选题。
2、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均为重点作品扶持选题推荐单位。凡符合申报条件者,无论是否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均可向所在地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申报;解放军(含武警部队)作者向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申报;中直、国直系统作者,直接向办公室申报。各推荐单位在对申报选题做出筛选后,报送办公室。
3、办公室同时向部分出版单位、文学期刊定向征集,上述单位在征得作者同意后推荐申报。
4、申报者须依照征集通知要求提供创作计划、构思大纲和作品部分文本,办公室和推荐单位对此负有保密责任。
5、本项目与中国作家协会重点作品扶持项目不重复申报。
七、论证、审批和管理
1、少数民族作家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对选题价值和作者完成选题的能力进行评估、论证。
2、少数民族作家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投票选出重点作品扶持项目。入选选题须获委员人数2/3以上赞成票,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批后公布。
3、少数民族作家重点作品扶持项目公布后,办公室、推荐单位、申报者三方签订合同,确定各方权利和责任。
4、办公室和推荐单位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定期了解作品的创作情况。推荐单位每年应向办公室通报项目执行情况。
5、合同到期后,推荐单位和作者须及时向办公室通报项目完成情况,并提供样书或已完成文本。作品尚未完成的,不得再次申报本扶持项目。
八、工作纪律
严格论证与审批程序,防止不正之风。参与推荐、论证和审批的人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论证和审批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选题的申报资格均予取消。少数民族作家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成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如有选题申报,或系申报选题作者的亲属,应实行回避。
九、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修订、解释。